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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能源與減碳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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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能源與減碳政策

亞洲生產力組織(Asian Productivity Organization, APO)為一國際組織,致力於提升產業之綠色生產力(Green Productivity, GP),APO提倡GP之目的乃在於促進組織各會員國能夠改善環境問題,強化生產力提升組職經濟價值,並共同邁向亞洲的永續發展。亞洲生產力組織綠色卓越中心(APO COE GP)針對APO會員國進行需求與評估之研究發現能力建設、提高認知、推廣綠色生產與進行綠色生產網路連結之工作乃是目前APO會員國最需要的四個領域。本文欲透過介紹歐盟的能源與減碳政策提高APO會員國對於GP的認識,唯有如此才能使GP相關知識深入APO各會員國。

歐盟涵蓋28個會員國,人口高達5.09億,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經濟體之一。歐盟的能源有6成仰賴進口,由於溫室氣體排放導致的氣候變遷日益嚴重,且歐盟為了符合既定之減量目標,分別訂定了三階段碳排減量目標,分別為至2012年集體減量8%;至2020年減量20%;以及2050年減量80-95%(皆已1990為基線)。 除了目標訂定外,歐盟於2000年6月即開推出歐洲氣候變遷計畫(ECCP)的策略;第一期的ECCP時間為2000年至2004年,主要工作範圍以歐盟排放交易系統(EU ETC)的建立、提高汽車燃料效率和建築物能源效率、提高再生能源之使用、以及減少掩埋場的甲烷排放等項目。第二期的ECCP始自2005年,主要以尋找具成本效益的減碳舉措為主要選項,包含了強化EU ETS、發展碳捕捉與封存技術(CCS)、氣候變遷的調適(Adaptation)等。

歐盟具體的排放減量計畫與措施主要以四大類為標的,目標年皆以2020為期限。為了達到減量20%的目標,氣候與能源包裹計畫中提出四想減碳措施:改革EU ETS、訂定非EU ETS排放國家目標、國家再生能源目標與CCS等四項元素。EU ETS乃歐盟因應氣候變遷最主要的政策基石與工具,該制度主要分為三期,第一期(2005-2007)主要針對發電廠與能源密集產業,並於該時期建立碳價格與其他必備基礎建置。第二期(2008-2012)除了增列三個國家外,另外增設氧化亞氮(NO2)的排放並允許企業購買CDM與JI的排放額度(Credits)。第三期的時程從2013至2020,範圍將擴大至商業航空業與全氟化碳等其他溫室氣體排放,但由於2008年金融海嘯與2010的歐債等經濟危機導致排放額度過剩的問題,因此目前歐盟正著手於對EU ETS的結構性改革以提振碳價發揮其具體功效。未被涵蓋至EU ETS的排放部門(如交通運輸、建築與農業等)則透過減量責任分配決定訂定各國2020排放減量目標。這方面具體的政策可能有以下:提倡公共運樹、設定具野心的建築物能源效能標準、高效能的暖氣系統與高效的耕作方式等。

此外歐盟協助低碳技術發展措施是值得關注的焦點,這些措施包含了提供創新技術的安全部屬、對技術商業化的過渡性支持、支持CCS技術的發展與開發其他低碳技術等。交通運輸除了航空業被納入EU ETS的架構外,道路運輸與海運尚未涵蓋其中。由於交通運輸站了歐盟整體碳排放高達四分之一,僅次於能源部門,即使航空業已納入EU ETS體系中,道路運輸方式亦佔了整體運輸排放的三分之二且也是1990至2010年間唯一碳排放正成長的部門。歐盟針對道路運輸部門提出不少的措施,包含了輕型車的排放標準,汽車的CO2標籤、重型汽車排放標準與燃料品質要求等。其中燃料品質指令(Fuel Quality Directive)要求車用燃料GHG排放強度需降低10%,且規定了生質燃料的永續性、土地利用的變化以及減少空氣汙染等規範。

歐盟是全球第一個執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的地區,從歐盟的政策我們可以發現歐盟為了能夠達成具體的減碳目標,分別訂定了短中長期的目標,並逐一透過政策與措施逐步達成。EU ETS雖然受到經濟危機的衝擊導致碳價格低迷進而影響減碳成效的表現,但也在2012年時歐盟已比1990年水準減少排放18%,相當接近2020年的目標設定。因此碳交易平台實乃各國可以效法的制度之一,APO提倡的GP概念亦可以透過碳交易的方式驅使各會員國降低能源消耗,提升能源使用效率,並於邁向減碳過程中促進各會員國的經濟發展。歐洲的經驗告訴我們,政策可以提供一個完整的平台與強制性的規範來驅使企業改變,而這樣的政策成功與否有賴於各國政府對於GP或是減碳願景的正確認識。因此本文欲透過歐洲案例的分享來提升APO會員國對於能源與減碳政策的認識。